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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研究》2023年第4期目录及摘要

2023年第4期目录及摘要

本刊特稿

论强制履行(崔建远)

 

公司法专题

公司目的之演变和制度实现(林少伟)

股东失权制度研究(王东光)

我国公司清算主体模式的反思

——由双轨制向单轨制的转换(胡改蓉)

论公司特征的多重起源与观念启示(李政辉)

 

理论前沿

数字时代保护科技创新的刑法立法(张智辉 贺晨霞)

共享发展的民生刑法面向(张勇)

民事执行法:争点与分析(张卫平 黄茂醌)

 

法治论坛

论股权家族信托的价值功能与制度创新

——以公司法、证券法与信托法为互动视角(刘俊海)

论典型担保非典型化(孟勤国 陈盛祖)

法地理学视域下的农村村民一户一宅制度(申惠文)

 

 

 

论强制履行

崔建远

摘要:强制履行,又称强制实际履行、特定履行或限期履行,修理、重作、更换均为其表现形式。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时,不得适用强制履行的方式。法律明文规定不适用强制履行的救济方式而责令违约方只承担违约金责任或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不适用强制履行的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致使合同履行实在困难,如果实际履行显失公平的,则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其法律效果中的分期履行和延期履行属于强制履行范畴,其他效力均不是或排斥强制履行。在可以适用强制履行规则、守约方决定请求违约方强制履行的情况下,不宜优先适用违约损害赔偿的方式。不过,如果修理、重作、更换所需费用更加高昂,完全不合理,与标的物的贬值相比完全不成比例,就不应允许守约方请求修理、重作或更换,而应支持违约损害赔偿的请求。强制履行和填补赔偿二者不能同时并存,迟延履行与强制履行可并行不悖。强制履行和合同解除制度目的相悖,因而这两种救济方法是相互排斥的。惩罚性违约金可以与强制履行并存。至于赔偿性违约金可否与强制履行并存,需要区分情况而定。

关键词:强制履行 继续履行 限期履行 合理期限

本文系 2022 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民法典违约责任规则的体系化审视研究”(项目编号:22JJD820015)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崔建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公司目的之演变与制度实现

林少伟

摘要:公司目的不仅关乎公司内部权力配置之关键性根底,更指涉公司法律制度体系之结构性基础,但学界对此尚未形成共识。公司目的在不同历史时期具有差异化内涵,一开始呈现出浓厚的公共目的色彩,后在工业化发展与普通公司法背景下逐步衍生出私人目的。传统股东至上论与利益相关者论长期以来争执不休,开明的股东价值则因救济机制的缺位而难掩股东至上之实。为克服传统二分法路径弊端,有必要重塑公司目的,以可持续性营利作为公司目的新型模式。在具体实现路径上,可从宏观上构建以公司目的为主动型的公司法律生态,并在此法律生态环境下植入目的条款、对目的性股东予以赋权、在股东与董事之间设置隔离区、扩大董事义务和优化公司社会责任。

关键词:公司目的 股东至上 利益相关者 可持续性营利 社会责任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公司法程序规范优化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1BFX097)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林少伟,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股东失权制度研究

王东光

摘要:《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正式引入了股东失权制度,在参考借鉴其他国家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构建了我国股东失权制度的基本框架和核心要素,但在适用范围、适用程序、相关主体责任以及体系协调等方面都存在进一步完善的必要。股东失权制度的适用应当遵循股东同等对待原则、程序正当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转让后的瑕疵股权、质押的股权应当适用股东失权制度,记载于公司章程或进行了登记的资本溢价同样适用股东失权制度,但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时不适用股东失权制度。如股东失权违反法定条件或程序,股东可以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失权制度被滥用时,相关股东可以提起失权无效之诉。

关键词:股东失权 失权制度 出资义务 催缴出资

作者简介:王东光,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我国公司清算主体模式的反思

——由双轨制向单轨制的转换

胡改蓉

摘要:在我国现行《公司法》中,解散与清算的制度割裂引发了公司在退出环节“散而不算”的乱象。为促使公司有序退出市场,司法机关创设了“清算义务人”制度,并为立法所逐步确认,进而建立起我国特有的“清算义务人 + 清算人”的双轨制清算主体模式,此次《公司法》修订继续沿用了这一制度架构。但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践,都未对清算义务人的职责及违法行为后果形成明确、合理的制度安排,反而引发了规则设计的叠床架屋。立法应将我国清算主体模式由双轨制改为仅设“清算人”的单轨制,尤其是明确将董事确立为法定清算人,以节省制度成本并实现快速启动清算的目的。同时,为平衡保护清算中各相关主体权益,应不断完善我国公权力对清算人的制度规范,尤其是加强行政机关对清算人登记与公示的要求以及司法机关对清算人选任与解任机制的介入。

关键词:清算主体模式 清算义务人 法定清算人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深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研究”(项目编号:21ZDA038)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胡改蓉,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

 

论公司特征的多重起源与观念启示

李政辉

摘要:作为历史发展的结果,公司一般被理解为具有法人资格、有限责任与股份可转让的主体,这可称为“固化公司观”。对公司特征历史溯源可发现,公司的法人化路径是公私法共同作用下的缓慢过程,作为股份载体的未注册合股公司经历了合伙、信托等演进阶段,在责任承担上则出现从无限责任到按份无限责任并最终到有限责任的发展。公司特征并非全局性设计的产物,而是独立发展起来、被公司制度动态采纳的过程,这可称为“进化公司观”。我国公司法修订可参考进化公司观,合理吸纳公司特征,实现公司相对独立、有机关联、内涵多层次性的动态发展,提高公司制度对时代的适应性。

关键词:法人 股份 有限责任 固化公司观 进化公司观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信息社会公司外显型要件的消解与法律应对研究”(项目编号:20BFX124)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李政辉,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数字时代保护科技创新的刑法立法

张智辉 贺晨霞

摘要:与传统科技创新相比,数字时代科技创新与大数据紧密结合、引发“物理空间”的数字化,其蕴含的刑事风险具有鲜明的数字时代特征,并着重凸显出对各类“信息安全”的威胁。数字时代科技创新的新特点,对刑法保护提出了新的现实需求。与此同时,数字时代科技创新过程中犯罪行为的技术化、人类认知的有限化、犯罪主体的多元化、危害结果的难估量化,使刑法中的危害行为、罪过观念、责任主体、以及社会危害性评价面临新的挑战。为强化数字时代刑法对科技创新的保护,刑法立法应重点解决保护科技创新的范围问题、科技创新中不当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刑法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协调问题以及科技创新的单位犯罪问题等。为完善数字时代科技创新的刑法立法,应坚持适度预防的立法理念,统筹兼顾科技发展与安全保障;以刑法立法的科学化为前提,适度扩充刑法立法的保护面;将罪状进行类型化处理,并采取“前置条件 + 行为 + 入罪门槛”的立法范式,以确保刑法立法的可行性。

关键词:数字时代 科技创新 信息安全 刑法保护 刑法立法

作者简介:张智辉,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贺晨霞,湖南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研究生。

 

共享发展的民生刑法面向

张勇

摘要:民生权益可分为生存权和发展权两个层面。共享发展以人民为中心,强调均衡、兼容、公平与普惠,是中国式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国家法治建设的重点之一就是着力解决民生发展中的社会公平正义问题,促进实现共同富裕。民生刑法有着尊重人格、关怀人性、保障人权的人本价值。在新时代发展中,民生刑法具有四个方面的价值维度:保障权利自由与维护秩序安全、维持公平正义与促进效率激励、弱者倾斜保护与兼顾利益平衡、倡导宽容人道与贯彻宽严相济。刑法应当对民生权益给予有力的保障和救济,把握民生侵权行为的入罪门槛。应当确立积极审慎的刑法观,防止刑法调控民生风险的过度化。基于包容性治理理念,民生领域刑事治理应当推动刑事立法民主化,构建多元化协商合作机制,完善软硬法结合的规范体系,实现民生刑事法治的中国式现代化。

关键词:民生法治 民生刑法 人本价值 共享发展 包容性治理

作者简介:张勇,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民事执行法争点与分析

张卫平 黄茂醌

摘要:民事执行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民事执行制度的升级换代,意味着执行制度更加完善和体系化。民事执行法的制定是一项复杂的立法作业,其间涉及诸多需要深入研讨的理论和技术问题。本文提取了民事执行法制定所涉及的若干问题,对其中的主要争点进行了概括整理与分析,如民事执行法的基本原则、执行根据、执行和解等基础性问题,以便人们更集中地认识和把握问题的实质以及提出相应的应对制度,从而打造一部适用我国国情的现代民事执行法,实现传统执行向现代执行的转型。

关键词:民事执行法 民事执行法原则 执行检察监督 执行异议 执行救济

作者简介:张卫平,烟台大学黄海学者特聘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黄茂醌,烟台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论股权家族信托的价值功能与制度创新

刘俊海

摘要:股权家族信托是我国产权保护事业的晴雨表,建议联动修改《公司法》《证券法》与《信托法》。信托产权结构包括信托财产所有权与信托收益所有权。为增强信托财产公示公信效力、保护信托财产独立性与完整性,建议将《信托法》第 10 条第 2 款规定的信托财产登记效力明确为设权效力,而非简单的对抗效力。鉴于股权信托登记制度真空容易导致受托人、善意相对人与股权受益人之间成讼,建议推进信托股权登记制度的统一化、数字化与透明化改革。建议基于理性自治理念设计股权家族信托治理规则,包容多元化治理模式,构建委托人、受托人与受益人的三权分离模式,允许自愿设立保护人,明确受托人的诚信勤勉义务与四商合一的理性受托人标准,导入开曼“STAR”信托与维尔京“VISTA”信托的创新规则。主张《证券法》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允许境内外股权家族信托成为 A 股上市公司的诚信股东。建议《证券法》原则上推定家族信托与创始股东或实控人互为一致行动人,但允许自证清白。为落实税收中性原则,建议同步完善股权家族信托友好型的税法规则。

关键词:股权家族信托 信托财产 受托人 受益人 上市公司  一致行动人

本文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019 年度重点课题“公司法修改研究”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2020 年度重点课题“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的市场主体法律问题研究”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论典型担保非典型化

孟勤国 陈盛祖

摘要:《民法典》第 388 条容纳非典型担保是一个重大革新,为建构我国现代统一开放的担保制度奠定了法典基础。学者的动产担保物权一元模式、非典型担保特别法模式、非典型与典型担保并列模式,难以解决传统学理自身的体系矛盾,《民法典》第 388 条面临着不同的释义路径。主流释义倾向于将成熟的非典型担保物权化,不符合《民法典》第 388 条的立法旨意也不符合传统学理基本逻辑。合理的释义路径应该是典型担保非典型化,保留抵押、质押、留置的物权名分和形式,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基于优先受偿权共同本质和功能而融合,实现担保制度现代化。法律规定、担保公示、公示时间先后是统合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的三个优先受偿顺序依据。

关键词:民法典 担保物权 非典型担保 优先受偿权

作者简介:孟勤国,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陈盛祖,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法地理学视域下的农村村民一户一宅制度

申惠文

摘要:法地理学强调法律的地理属性,关注地方立法,突出空间思维,在解释和解决特定民事法律问题上具有明显的理论优势。农村村民一户一宅制度的科学解释和未来发展,应当从《民法典》的体系出发,运用法地理学思维,强化空间正义理念指引,突出空间平等、空间自由和空间效率。基于《民法典》自然人概念体系负载的价值理念,要逐步弱化户籍意义上的“农村村民”,强化地域意义上的“农村居民”,确保城乡居民对宅基地均可以享有宅基地权益。基于《民法典》采用“宅基地使用权人”,而没有采用“宅基地使用户”的体系解释,对“一户”的认定标准应当宽松,逐步满足“一户”成员请求分割宅基地的利益诉求。为实现更高层次的空间公平,要更多考虑“一宅”的区域差异、面积大小和空间利用等地理属性,通过对《民法典》相关条款的合理解释,实现宅基地制度渐进式变迁。

关键词:民法典 宅基地使用权 法地理学 地方立法 空间正义

作者简介:申惠文,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郑州大学私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新时代中国特色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完善研究”(项目编号:18ZDA152)、河南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资助项目(项目编号:2020GGJS020)研究成果。